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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柏龙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和可索赔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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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9 15: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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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柏龙(维权)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和可...

  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柏龙(维权)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和可索赔主体 。

  2023年1月19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柏龙或公司,证券代码:002776)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于芳43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公司向于芳等43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2,273,016.09元”。

  2022年4月20日,ST柏龙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柏龙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查明ST柏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将为ST柏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国信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共同被告。这些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ST柏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柏龙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依据一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ST柏龙维权入口)

  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ST柏龙股票,并在2021年3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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